【案情】
張先生想問:
我因與妻子感情不和,于去年向法院提起,但一、二審法院都以我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駁回了我的訴訟請求。可實際上我們早就沒有共同語言,形同陌路了。請問法院是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與否的呢?
【評析】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可見,“感情確已破裂”是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具體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四款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這里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主審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予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