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產保全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2、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敗訴了,由申請人賠償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駁回申請。當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什么是訴前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法院不能主動進行訴前保全,訴前保全是當事人因情況緊急,在起訴前財產向法院申請的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必須在十五天內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保全則是法院立案后采取的財產保全。
4、財產保全的范圍?
僅限于訴訟請求范圍和與本案有關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