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的規定精神,對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樣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如果遇到有一方當事人拒不到庭的情況,可以僅就到庭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經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和證據,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要提醒原告和被告一定要以積極的態度參加法庭審理,否則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