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離婚是否需要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申請執行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性措施。財產保全分為兩種,一種是訴前財產保全,一種是訴訟財產保全。
離婚訴訟中,往往會有一方當事人需要通過申請財產保全來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實際情況中,訴訟保全申請卻很難得到法院的批準。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條件過高,當事人無力承受。
訴前的財產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
而訴訟財產保全,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也就是說擔保不是必須的,是否提供擔保完全由法院說了算。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院不管是訴前還是訴訟中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以當事人提供保證金的形式,也可以當事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物,當然也可以提供保證人。保證人的方式法院一般不會同意,就是同意了,在現在這個社會,有幾個人能順利找到愿意為自己擔保而且法院也會認為符合條件的保證人呢?那么,剩余的方式就是當事人必須提供金錢擔保或者物的擔保。
夫妻雙方結婚一段時間了,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好不容易才積累了一點財產,比如房產、汽車、存款以及其他。這些存款肯定會以個人的名字存入銀行,而汽車、房產也有很多情況登記在個人的名下。一旦夫妻感情惡化,則表面上的財產所有權人就有轉移這些財產的可能。而這些財產一般都是在婚內形成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旦轉移了,對方要主張權利的時候,這邊可以來個死不認帳,就是認帳了,那執行也是個問題。
所以,離婚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就非常必要。
就拿一對上海夫妻來說吧,雙方假設有存款20萬、價值160萬的房產一套、價值20萬的小汽車一輛,全部登記在女方名下?,F在要離婚了,男方要起訴,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這時候法院說了,需要提供全部價值的20%的擔保。一共200萬的財產就需要提供40萬的擔保。男方辛苦了十多年的家底全在女方手里掌握著呢,到哪里去找這40萬啊?找人借?哪里去借?誰愿意借?所以男方就只能放棄財產保全這條路了,財產保全在這里也成為不具有操作性的規則。上海還好點,外地有些法院呢?他們是要求你提供100%的擔保,也就是200萬的財產需要你提供200萬的擔保,這不是故意刁難人嗎?很多當事人也只能知難而退了。
筆者認為,針對離婚訴訟,法院應該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可否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先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就財產部分進行基本的審查,如果能基本確定是夫妻共同財產了,那可要求當事人提供很低比例的擔?;蛘卟恍枰獡>筒扇”H胧?法律應該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在這個問題上來點靈活變通,拘泥于法律的死硬規定只能讓訴訟保全這一規則成為空談,絕大多數當事人的權益得不到真正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