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期:1996-03-28)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征收對象
對符合《條例》規定批準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除第一個子女被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外,征收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
二、征收標準
對批準照顧生育每對夫妻征收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300-800元。具體標準由縣(市、區)物價、財政、計生、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收方法
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由女方戶籍所在地依照《條例》規定有權批準照顧生育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征收。申請照顧生育的夫妻在獲得批準照顧生育的同時,向征收單位一次性交納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單位應按《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和監督電話。在收費時,必須開具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浙江省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票據,同時在收費票據上加蓋征收單位公章并由收款人簽名。浙江省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組織發放,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到同級財政部門領取。
四、管理和使用范圍
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屬于預算外資金,實行縣收縣管,財政、審計監督,并由財政部門實行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全部用于計劃生育事業,實行計劃管理。即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編制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劃款。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核算辦法,可參照《浙江省計劃外生育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收入,80%留縣級財政專戶,10%上交市(地)級財政專戶,10%上交省級財政專戶,分別由省、市(地)、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使用。具體使用范圍為:
1、獎勵符合《條例》規定照顧生育條件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2、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的獎勵費補助;
3、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夫妻、實行計劃生育的兩女戶夫妻和村級計劃生育聯系員養老保險補助;
4、籌集計劃生育扶貧開發基金和人口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