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為母親把兒子的姓名給改了,父親就不同意再給付撫養費,因此兒子將父親告上法庭。近日,順義區法院牛欄山法庭依法支持了兒子的訴訟請求。
張林的父母于1996年離婚,父母離婚后他一直隨母親一起生活,其父親劉明每月給張林撫養費70元。1998年10月10日經法院調解,撫養費增加到每月100元。
隨著原告年齡的增長,其父親每月給付的10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原告現在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的一半,原告再次起訴,要求其父親增加給付撫養費120元和承擔教育費二分之一。
張林的父親辯稱,他與孩子的母親離婚時孩子的名字叫劉強,他并不知道張林是誰。如張林是自己的子女,則必須把名字改成劉強,然后再付撫養費。
順義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張林父母離婚后,張林母親擅自變更張林姓名不妥,但張林仍是被告劉明之子,被告劉明應當對原告張林盡撫養義務。根據原告當地同等學校和基本生活情況,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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