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的撫養費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離婚后,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
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后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這
是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撫育費負擔的強制性的、無條件的、雙方平等的義務,
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照執行。至于其經濟負擔數額和期限等問題,應從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
雙方所能負擔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決。對于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的具體負擔問題,最高人
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中作了
具體規定。
一、撫養費的范圍
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子女無論由母親還是由父親撫養,另一方
都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二、撫養費給付的一般原則
撫養費如何給付應當首先由父母雙方協議,或者經人民法院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按
照協議確定。但人民法院對于父母雙方協議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
費的,應當進行審查。如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可能影響子
女健康成長的應不予準許此項協議。現實中有的夫妻為了達成離婚的目的,有的為了爭取子女
由自己撫養,往往不惜在子女撫育費方面向對方作出讓步。但是,父母承擔子女的撫育費,這
是父母的義務,是子女的權利。父母一方在子女撫育費問題上向另一方作出不適當讓步,損害
的是子女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為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對于此種損害子女合法權益的協議,
自然不能準許。
離婚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數額達不成協議的,由法院判決,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既要
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也要考慮父或母給付的實際能力。至于實際需要的數額,一般應參照當
地群眾的生活水平,居住在城市的子女的撫養費,一般應比居住在農村的高一些。具體問題的
解決,實踐中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一)撫養費的數額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確定。分兩種情況:一是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付。負
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