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想要離婚的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特困證明或其它證明等。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到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最好委托律師)。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的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
訴訟當事人應仔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并按照其規定盡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意見的證據材料等。一般要提供以下材料。
l、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證明等。
結婚證如丟失應提供原登記機關的夫妻關系證明。
居民身份證 (如丟失應提供給予其辦理身份證派出所的證明)。
戶口證明 (應提供戶口薄,如丟失應提供派出所戶藉證明)。
2、子女情況的證明子女的自然情況,若為養子女、繼子女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加以說明;請求由自己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者其他條件的事實依據;請求給付撫育費數額的依據,如雙方工資或者勞動收入的證明等。
3、財產情況的證明
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情況證明 ;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債權債務房及性質(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者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的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明,如系私房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如系公房應提供承租使用權證或者借用他人住房的證據。
三、地域管轄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規定,訴訟時效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