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了律師,一般首次也必須出庭,涉及雙方感情的事,當事人最清楚,首次以后沒特別情況可以不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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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在我孩子他爸爸起訴我離婚的案子中,由于我不想再見到那個男人(孩子他爸),請問我可不可以不出庭?
答:《民事訴訟法》第 162 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所謂不能表達意志是指如患有精神病、意志障礙的人等;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是指因出國留學、工作、定居等客觀情況無法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