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妻子王月離婚后,張軍每月負擔兒子小明400元撫養費。一年后,自認為沒有勞動能力的父親張軍將年僅10歲的兒子告上法庭,請求減少撫養費。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兒子小明由其母王月自行撫養,小明因升學產生的教育費、因疾病產生的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張軍與王月各負擔一半,至小明18周歲止。
2009年2月,張軍與王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確定,雙方婚生之子小明由王月撫養,張軍每月給付撫養費400元?,F張軍以自己目前無工作,沒有生活來源且身患疾病、生活困難為由,要求每月給付小明撫養費50元。
在法庭上,王月哭著表示,自己的孩子自己一定把他撫養成人,如果張軍每月只給付50元,自己就自行撫養孩子,張軍平時一分錢撫養費不用負擔,只是到孩子升學、生病時兩人各負擔一半的費用。張軍低頭表示同意。
因雙方在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最終予以確認。(以上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