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廣西賓陽縣人民法院對原告王強訴其父親王寶撫養費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鑒于王強年滿十八周歲已完成高中學歷,且并未因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維持生活,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王寶系原告王強的生父,原告的母親與被告于1991年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告隨父親生活,但到原告讀小學時,原告就回到母親身邊生活,被告也承擔了部分撫養費到原告高中畢業。2007年9月,原告進入廣西職業技術學院就讀,但被告認為原告已經年滿十八周歲,而且原告在對待被告的態度上有所欠缺。被告組成新家庭,每月僅有1160元的工資收入,還需撫養一個13歲的兒子,其經濟能力已經不能負擔原告繼續學業,所以被告不再支付原告在廣西職業技術學院就讀期間的生活教育費用。原告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每年3000的費用。
在本案中,王寶已另組成新家庭,還需撫養一個13歲的兒子,王強要求王寶每年支付3000元,王寶確實難負擔。王強已滿十八周歲并已完成高中學歷,且并未因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維持生活,此時王強就無權要求父親王寶再支付教育費和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