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編碼109001)
本市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分別以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前一年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確定(以下簡稱基數)。
(一)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基數的3至10倍征收(編碼109001001)。
(二)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加倍征收(編碼109001002)。
(三)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基數的1倍征收(編碼109001003)。
(四)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當事人,女方生育時不滿28周歲或者距生育第一個子女的間隔不滿4年的,按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編碼109001004)。
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簡稱實際收入)高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前三項規定的征收標準征收。
(五)對違反規定收養子女的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按照以上規定的征收標準執行。
(六)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妨礙執行公務、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情形的,可按照上述收費標準加倍征收。
(七)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
二、征收部門
(一)社會撫養費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征收。
(二)當事人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由具有本市戶籍一方當事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
雙方均為非本市戶籍的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市或者生育行為未發生在本市但由本市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其現居住地的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市、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到市、區縣物價部門辦理《北京市收費許可證》、開具市財政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方可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