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院的庭審規則,如果當事人不按舉證期限舉證,過期法院不再組織質證。這就要求當事人相當熟悉人民法院關于舉證程序的相關規定,相關內容在您立案時,法院回執的“舉證通知書”內,當事人一定要認真閱讀。如果不注意過了舉證期限,先向法院說明情況,以期得到法院的延期舉證批準。一般情況下,只要對方當事人特別是律師不提異議,法院不會主動因舉證過期而拒絕質證。但是,如果關鍵性的證據得不到質證,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訴的劣招來補救了。
由于絕大多數離婚案件法院都采取了簡易程序審理,因此,離婚案件大多呈現以下特點:
1、法院傳喚雙方當事人的靈活性
簡易程序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基本法律原則不變的情況下,盡量體現簡潔和效率。如果法院口頭通知你到法院拿傳票,或應訴,而沒有先給應訴通知書或傳票,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因為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2、法院隨時傳喚但沒有剝奪被告的答辯期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賦予隨時傳喚被告到庭的權利,但是,如果被告要求書面答辯期,人民法院必須按《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定,給予被告15天的答辯期。因此,現在有些人認為,雖然是簡易程序,就不用給當事人答辯期的說法是錯誤的,這一點,也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七條中有相應規定。
3、注意申請法院取證及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限
如果案件適用的是簡易程序,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一定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案件適用的是普通程序,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在舉證期限屆滿10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