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今天開始按照新的基數、標準、程序等向計劃外生育人員征收社會撫養費,取代過去的計劃外生育費。
根據2002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發的《上海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若干規定》,有4種情形的公民應該繳費:未形成法定夫妻關系而生育的;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生育的;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但未經批準生育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子女以上的。
與過去的《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計劃外生育費基數相比,上海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基數有所降低: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子女出生前一年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全市農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以一位城鎮居民今年計劃外生育為例,繳納基數為128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