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徐某,女,2003年12月與楊某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5歲的兒子歸母親徐某撫養,父親每月20號支付撫養費500元;現有住房兩套雙方各一套,汽車歸楊某,楊某補償徐某8萬元差價。離婚登記后,楊某未按離婚協議履行財產支付。徐某多次催要,楊某拒不履行。
律師評析:本案是登記離婚后,當事人雙方因子女、財產而產生的糾紛。在實踐中,經常發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的情況,如不支付費、不分割共同財產等等。對于這類糾紛,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做了兩次司法解釋,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一方對此提出的訴訟。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45號批復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后,因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受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和第九條第一款分別規定:“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引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據此可知:登記離婚后,當事人一方不按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徐某可針對楊某沒有履行離婚協議,不支付財產、撫養費的問題,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強制楊某履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