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何今年34歲,8年前與前夫在老家寧波離婚,法院把他倆兒子的判給了前夫,小何則每月支付800元作為兒子的撫養費。4年前,小何只身來到上海,在虹口區的一家酒店打工。
小何向記者承認自己是個有“野心”的人,當初就是嫌前夫沒出息才選擇跟他離婚的。而她也憑著自己的刻苦,半工半讀考出了會計上崗證,一年半前在該酒店擔任了會計。
她感慨地說,當她在迎來一份體面工作的同時也迎來了第二次婚姻。新婚生活是甜蜜的,不久之后小何懷孕了。誰料,新生兒有先天性腦癱,孩子剛出生就被送進暖箱,2個月后才抱回家,這短短2個月,花去了家里2萬多元。
小何說,現在她已經精疲力竭,接下來孩子的治療費要花多少錢,她連想都不敢想,而與前夫所生養的兒子每月所必須要承擔的撫養費也壓得她喘不過氣來。
經過再三權衡,她想減少些費給前夫。可是當初這個撫養費是法院判下來的,不知道能不能再變更。
雖然子女撫養費當初是法院判的,但根據小何目前的生活情況,仍可對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提出更改。
《》第三十七條規定,夫妻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法律還對“一方生活困難”做了解釋,即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