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和醫療費用等案件的當事人能申請先予執行。先予執行是在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中使原告預先實現未來判決中可能確定的部分權利,解決原告在生活或生產經營上的實際困難。案件從受理到結案,需一定的時間。有些原告是其在生活或生產經營上面臨極其困難的情況下起訴的,如等到法院結案后再由被告給付金錢或物品,會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為此,人民法院在被告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根據原告申請,會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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