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托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節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藥酒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
對于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制作調解書: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