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的上海女子肖某與20歲的江蘇海安男子劉某相識后即同居生活,并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兒,但肖某怎么也沒有想到,二人竟為生育費用的問題對簿公堂。4月30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判決劉某給付肖某因生育和搶救非婚生女所支出費用1.4萬余元,每月給付非婚生女撫育費2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
2002年,劉某在上海打工期間通過手機短信息與肖某相識,經過半年左右的交往,雙方建立了戀愛關系。2004年5月,肖某與劉某按民俗舉行了結婚儀式。因劉某當時尚未達到法定婚齡,雙方即未領取。2004年9月,肖某因早產在上海某醫院剖腹產下一對雙胞胎女嬰,大女兒出生以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小女兒和肖某于2004年10月出院,住院費、醫藥費、搶救費共花去2.8萬余元,這些費用都是由肖某向他人所借。因雙方為上述費用的支出產生矛盾并未能妥善解決,肖某即向海安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給付非婚生育住院費用的一半1.3萬余元、小女兒治病藥費的一半480元;每年給付小女兒撫育費2500元,直至女兒成年之日止。
劉某參加了法院組織的調解,并辯稱,他與肖某只是同居關系,其生育及女兒出生的醫藥費、搶救費他已支付了1.3萬元,他同意給付非婚生女的撫育費,但因他尚無固定工作,只能逐月給付女兒撫育費100元。但劉某對其已支付1.3萬元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后劉某經海安縣人民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缺席審理后認為,肖某與劉某在劉某尚未達到法定婚齡時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后亦未按照的有關規定辦理,故雙方之間形成同居關系。肖某因生育產生的住院費、搶救費、醫療費和所生小孩住院期間產生的費用,是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務,應當由肖某與劉某共同負擔。雙方所生女兒為非婚生女,根據法律規定,非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故肖某要求劉某給付小女兒撫育費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劉某辯稱已支付相關費用13000元,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難以采信。
法院最后判決,劉某給付肖某因生育和搶救非婚生女所支出費用1.4萬余元;非婚生女隨原告肖某生活,劉某從2005年4月起每月給付肖某非婚生女撫育費200元,直至小女兒獨立生活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