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規定了撫養關系可以變更。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權的要求。變更子女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一)變更撫養關系的途徑
離婚后,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因此,變更撫養關系的方式有兩種,即協商變更和訴訟變更。
特別提醒:無論是撫養子女的一方還是非撫養子女的一方都可以提出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要求。
(二)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的情況
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
1、 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