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變更撫養費案件應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 1 )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 2 )工資、收入狀況的證明; ( 3 )子女身體狀況的證明; ( 4 )子女醫療費用票據; ( 5 )子女學習費用的票據及有關證明; ( 6 )其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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