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女士已40多歲,眼下正在打離婚。為孩子的歸屬與撫養問題鬧得很僵。
孫女士與他先生在插隊時相戀結婚,生了二個孩子,二個孩子都表示愿跟媽媽生活。孫女士問如果二個孩子都跟了她,最多能要多少撫養費,撫養費能不能一次性付清,以割斷孩子與父親的聯系。
聽了她的問題,我們首先告訴她,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自然血親關系,血親不能因父母離婚而消失。我國的規定,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至于如何撫養,孩子歸誰。可由雙方從子女利益出發,協議解決,協議不成時,則由法院判決。一般情況下,哺乳期間的子女,以隨哺乳母親為宜;如果嬰兒不吃母乳或因某種原因,嬰兒不適合由母親撫養的,也可由父親撫養。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已有判斷能力,應征求并尊重他們隨父或隨母的意愿。但具體由誰撫養,主要從照顧子女利益出發,根據雙方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及父母與子女感情、經濟、教育條件等確定。對于年老、病殘不能或不能生育的一方以及作絕育手術的一方,應盡量照顧。
有的父母離婚時,一方經濟條件好,自愿撫養子女,不要對方給付撫養費,對方也同意的,法院一般都是準許的。
對于周女士來講,她并不具備上述條件,并且丈夫也不同意兩個孩子都歸她撫養,在這種情況下,她必須服從法院的判決,當然她若不服,可在上訴期內上訴,但上訴后仍有執行判決的可能。然而,不管子女判歸何方,他們都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子女歸一方撫養后,對方既有按時給付費的義務,也有看望子女的權利。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不給撫養費或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的做法都是不對的,也是違法的。 這樣做還會將父母的婚姻危機,轉嫁給子女,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再者,離婚時應提倡好合好離的文明離婚觀,在子女問題上同樣要提倡多為他人尤其是子女成長著想。還要看到,有的女方在條件不具備時強求將孩子留在身邊,不僅對子女不一定有利,且也全影響自己的生活幸福,造成不應有的痛苦。
肖女士曾來電話傾訴了撫育子女的艱難。她與丈夫離婚后,子女歸自己撫養,開始,丈夫還給一點錢,后來就經常無故拖延甚至拒付。她問是否可申請提高孩子的撫養費,用什么方法可確保父親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我們告訴她,婚姻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撫養費的多少應根據一方經濟收入和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高低確定,收入多的一方,一般可適當多負擔一些。那種認為誰管孩子誰操心的觀就業是不對的。當然,撫養費一旦確定,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如果父母經濟情況有較大變化,提出改變撫養費,或者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繼父、母愿意承擔子女部分或全部費用的,都可由雙方協商解決。
為了保護子女的合法利益,在離婚案件未結前,如果有的當事人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法院可以決定先行給付,責令其負擔必須的撫養費。
夫妻離婚后,子女無論由哪一方撫養,雙方都有撫養子女的責任。對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給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更應主動按期給付,如不按期給付,接受撫養費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予以執行。
洪女士還就撫養旨則否能變更問題來話咨詢,她離婚時,丈夫單位效益差、工資低,她主動提出每月要20元錢。但8年過去了,教育費用上升,生活費用提高,她又被優化下崗,生活面臨極大問題。而前夫眼下收入增加,但他已再婚,又有了子女。曾提出增加撫養、教育費用,且通過孩子前往要求,但被回絕。
洪女士的問題已屬協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她可通過法律程序求得解決。我國婚姻法第30條條二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據此,洪女士的孩子完全可以根據他的需要和父親的實際收狀況,提出變更原定數額撫養費的要求。同樣,給付一方也有權就變更撫養費問題提出請求。一般情況下,法院可在繼續執行原判或調解內容的同量,查明請求變更的原因,分別處理。屬于判決主文哐協議內容不具體應補充裁定,屬于判決或調解內容不當的,呆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如果情況確有變化,不應再按原判執行的,可立案重新解決,但在法院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子女撫養費仍應按原判執行,個別確有困難的,也可暫緩執行。當事人要求無理變更的,應用書面通知的形式,駁回其申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