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②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提出生育申請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限期補辦生育證,并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具有《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③對符合法定但未辦理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不再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四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而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有本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其年實際收入高于區市級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年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④對不符合《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當事人年實際收入高于區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⑤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程序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區(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區(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程序為:
①調查取證
征收機關發現公民有違法生育嫌疑的,必須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征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②告知權利
調查終結,征收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征收機關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征收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征收機關應當采納。
③作出決定
確有違法生育行為的,由區(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
征收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制作征收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必須蓋有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印章,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二)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三)對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征收數額;(四)代收社會撫養費的金融機構名稱和繳納期限;(五)不服征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征收決定的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日期。
④送達決定書
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分別交付男女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征收機關應當在7日內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征收決定書送達男女當事人。送達征收決定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⑤執行決定書
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征收決定書送達后30日內到征收決定書指定的金融機構,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經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區(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