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父母離異16歲女兒生活困難,要求父親增加撫養費遭拒絕。1月28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父親從2008年1月起,每月支付女兒撫育費450元。 11年前,王女士與陸先生離婚后女兒隨母親共同生活,陸先生每月給付女兒撫育費200元。1998年陸先生先每月給付撫育費250元,2001年每月給付撫育費300元。2006年6月,王女士因病無法工作,經鑒定,王女士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經濟上依靠政府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維持家庭生活。2007年9月起,已滿16歲的女兒開始就讀高中,教育及生活費用大大增加,王女士已無力負擔女兒撫育費。故女兒起訴至法院,要求父親陸先生增加生活和教育費。但陸先生以自己無固定工作和經濟收入為由拒絕支付,因此女兒把父親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承擔必要的撫育費來承擔父母的責任。王女士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難以履行撫養義務。故法院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判令陸先生在每月給付300元的基礎上,再增加撫育費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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