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德國老爸因想把撫養費從6000歐元降低到人民幣3600元,不惜將年僅5歲的親生女兒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亨利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今年50歲的亨利結過3次婚,第一任妻子是德國人,生了一個女兒。第二任妻子是30歲的上海人梁女士,他們也生了個女兒冰冰。2004年3月,亨利和梁女士經法院調解離婚,冰冰隨母親生活,亨利每年支付撫養費6000歐元,相當于人民幣6.14萬元。離婚一年不到,亨利就與現任妻子結婚。今年1月,他起訴到法院要求減少撫養費,今后每年支付冰冰人民幣3600元。 在庭審中,亨利表示,他之所以要減少冰冰的撫養費是由于他要支付與德國前妻所生子女的撫養費,加上他在中國的工作條件及收入銳減,目前他在現任妻子的公司上班月工資才人民幣6000元,并且他還有一筆45萬的個人所得稅及稅收罰款要繳納,所以入不敷出,不堪重負。 對此,梁女士代女兒冰冰辯稱,亨利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他現在月收入僅為6000元。冰冰在國內的外籍人士學校就讀,學費本來就偏高,況且冰冰左耳失聰,需要較多的醫療費用,所以不同意降低撫養費。 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應從保護子女利益、尊重子女實際需要,同時考慮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確定。被告冰冰在外籍人士學校就讀,其學費較高,加上她左耳存在生理障礙,為治療等需要,實際支出的撫養費也會高于一般兒童。故冰冰在成長過程中,實際需要的撫養費并不存在適當降低的事宜。對于原告現在的收入,法院認為他并未經歷重大或特殊的事件,導致自身收入銳減,而且他提供的6000元的收入證明,是他現任妻子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具的,此證據的出具單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證明力較弱。況且,亨利作為外籍人士,此前經常為外國公司不定期的提供勞務并收取報酬,據此不能認定6000元是其全部收入。另外,亨利未能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受到相關部門的行政處罰,是自身原因所致,不能依此對抗其應當承擔的撫育義務。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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