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兒子隨母親生活,因父親做生意收入改變,兒子要父親增加撫養費遭拒絕。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父親自2008年6月起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時止,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 今年11歲的天天(化名)與章先生是父子關系。4年前,母親與父親離婚后,天天隨母親陳女士共同生活,當時雙方都在一家小企業打工,收入不多,因此經協議的撫養費章先生每月支付500元。今年初,天天的母親陳女士得知原丈夫章先生這幾年生意做得不錯,年收入十萬多,而且又與一女子結婚,經濟條件變得很好。而共同生育的兒子天天現在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均已超過了原協議的開支所需,原丈夫章先生有相應的經濟能力補貼兒子生活。故兒子為原告、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章先生增加400元,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900元。 章先生認為,自己確實賺了點錢,但生意是不穩定的,而且前不久購買了一套房屋以及現任妻子將生育,因此不同意增加400元,但愿意適當增加撫養費。 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被告承認做生意比以前收入高,也愿意適當增加撫養費,根據當地讀書子女的實際生活水平,被告對原告的撫養費應當給予適當增加,故法院判決被告在原每月500元的基礎上再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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