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洪濤、楊蕎感情不和鬧離婚,35歲的他們都準備再婚,帶著孩子必然有影響,都想把8歲的洪小濤推給對方。最后,楊蕎以放棄財產也不撫養孩子為條件與洪濤達成離婚協議。金融危機發生后,洪濤的生意一落千丈,后為躲債不知去向。今年3月,洪小濤將楊蕎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撫養義務。法院很快作出判決,依法判令楊蕎每月支付洪小濤撫養費400元并履行法定監護責任。 〔提醒)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對于父母離異子女的撫養問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還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監護權。受撫養權是兒童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因離婚而消除,也不因是否分割財產而消除。以放棄財產達到放棄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實質上侵害了兒童受撫養權。 深圳離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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