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接受大學以上學歷教育費用是否應納入撫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的給付對象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而,對于已經成年在接受大學以上學歷教育的子女,父母沒有支付教育費的法律義務。因該時期子女雖未獨立生活,但已具備獨立生活能力,故原則上該部分費用不屬父母法定負擔的范疇。子女可通過申請助學貸款、努力學習贏取獎學金、勤工助學、暫時休學籌措資金等不同方式自力解決。但不排除父母在具備給付能力的前提下,簽訂協議主動允諾承擔之,此時,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父母即負有不得擅自違背協議的約定給付義務。在其違背協議時,子女可起訴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