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滿1 8周歲以后就不能再要求父母承擔撫養費了嗎?
對于這個問題婚姻法有相關的規定?!痘橐龇ā返? 1條第2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可見,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是兩種子女: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滿1 8 周歲的子女顯然已屬成年,那是否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呢?
《婚姻法解釋(一)》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滿l 8周歲的成年子女只有還在高中或是初中、小學接受教育的,或者由于某些客觀原因導致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才有權利向父母請求給付撫養費。
對于年滿1 8周歲,身體健康、智力正常、具有勞動能力的子女,只要已經結束了高中及其以下的學歷教育就不能再要求父母承擔撫養費了;即使由于考上大學仍在學校接受教育,此時父母也無付給子女撫養費的義務。當然,父母自愿給付撫養費的,子女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