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李女依照協議將房屋更為女兒名下,并和女兒一起住在此房屋,但陳男一直未給付女兒的撫養費。無奈之下,李女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從陳男工資中每月強行劃扣,從而保證陳巧巧每月能領取到撫養費。
法理分析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陳男與李女的離婚糾紛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陳男每月支付女兒陳巧巧撫養費1500元人民幣。法院的民事調解書與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即發生法律效力,陳男不即時支付撫養費的行為民違反了民事調解書中的調解結果,李女對陳男不履行支付撫養費的行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可以采取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收入的方法和手段,以達到強制被申請執行人支付撫養費的目的。
律師觀點
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以公權力的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強制執行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以便切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和法律的嚴肅性。這種強制執行的程序當然適用于離婚案件的判決或調解,因此當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時,另一方可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