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撫養費 一次性給付的利弊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在子女撫養費給付辦法上究竟是確定一次性給付還是定期給付的問題上,從他多年的工作經驗來看,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存在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長,產生的副作用也較多,其主要表現在:
一、義務主體的責任不平等。父母離婚確定子女撫養費一次性給付的辦法,從形式上說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原則,但也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撫養費數額不足或者數額太大,義務主體一時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給付一定數額,以后就置之不理,與實際撫養子女所需金額差距甚大。這樣就減輕了一方義務主體的責任,加大了另一方義務主體的責任,使被撫養子女的權益受到侵害。
二、撫養人侵犯撫養費。實際承擔撫養責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撫養費用,撫養者有可能將撫養費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還債甚至賭博等不法行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撫養。
三、造成不應有的訟累。一次性給付數額由于太少或者因計算不準確,隨著人均生活水平標準的提高,物價的上漲和醫療費的增加,原來確定的撫養費遠遠不能支付子女的費用,因此,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不重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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