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對方提出離婚的。
2、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2、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4、一方被宣告失蹤,對方起訴離婚的。
15、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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