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協議離婚的子女撫養費,撫養費亦稱撫育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也明確指出,夫妻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可以另行起訴。在訴訟中,如果法院查明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且需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父或母具有實際支付能力,那么法院就會支持子女追加撫養費的訴求。
由此可見,在父母離婚后,關于小孩撫養費的問題,并非始終依據父母離婚時離婚協議或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支付。一旦子女發生患病、上學等意外事件,致使撫養的實際需要明顯超過原定數額,當事人可以根據客觀生活條件的變化,向法院起訴主張增加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