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先生為了不負擔女兒的扶養費,故意辭掉一份月收入近4000元的工作,法院認為其具有惡意逃避履行義務的目的,在判決他與妻子離婚的同時,仍需每月支付女兒扶養費500元。
此案原告王女士起訴稱,她與韓先生2006年登記結婚,2007年生育一女小馨。去年12月,二人就離婚問題簽訂離婚協議書,但因韓先生反悔,致使離婚協議無法生效。故王女士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判令與被告韓先生離婚;婚生女小馨由王女士撫養,韓先生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庭審中,法院詢問得知,小馨現隨原告王女士一起生活。王女士從事保潔工作,月收入2000元左右;韓先生之前在順豐快遞做快遞員,月收入接近4000元,但怕王女士對撫養費提出過高請求,故將這份工作辭掉,現為無業。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因家庭瑣事導致婚姻感情破裂,且雙方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準許。由于小馨年紀較小,且長期生活在王女士的父母家,隨原告王女士生活對其生理以及心理成長更有幫助,法院認為小馨歸王女士撫養更為適宜。
鑒于被告韓先生辭掉工作的原因是不想負擔過高的撫養費用,法院認為韓先生主觀上具有逃避承擔撫養義務的故意,故對于原告王女士要求韓先生給付每月500元的撫養費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做出之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