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4日,申請執行人徐某從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領取了被執行人張某付給女兒的撫養費10200元。至此,一起撫育費執行案件順利得到了執結。 2004年8月,張某與徐某經法院調解離婚,按調解協議,婚生女孩由其父親徐某撫養,母親張某每年付撫育費1200元,直到女孩18周歲為止,合計20400元, 張某在2004年8月16日給付10200元,余款在2005年6月30日前付清。調解生效后,張某只支付了撫育費10200元,所欠撫育費一拖再拖。2005年7月4日,徐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張某給付所欠撫育費10200元。 法院受理執行后,于2005年7月18日向張某發出執行通知書,限張某于三日內履行義務。之后,張某多次傳喚不到,又行蹤不定,有意逃避執行。 2007年10月13日,法院執行人員得知張某回家的消息后迅速出擊。法院執行法官苦口婆心地與張某談話,但張某對未付撫育費的行為毫無悔意并一意孤行。執行法官當即對長期拒付女兒撫養費的張某宣布實施拘留處罰,并依法律程序將被拘留人張某送進拘留所。 張某被拘留后,經過執行工作人員的多次宣傳和教育,終于認識到東躲西藏、拒付撫育費的作法是非常錯誤的,并向法院作出了檢查,交付了全部執行款。法院立即提前解除了對張某的拘留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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