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一起當事人申請執行撫育費的案件。 申請人張藝,1986年出生,其父母于1998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張藝隨母親生活。之后,張藝又要求其父增加撫育費,經法院調解,其父每月給付撫育費240元,至獨立生活止。2007年1月,張藝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強制執行父親從2006年9月起未付的撫育費。 接此案后,執行法官通過了解得知,張藝已經年滿18周歲了,況且被執行人張藝的父親現在已經再婚,他自己的身體有病,并有一個8歲的孩子,妻子沒有收入,家里生活非常拮據。張藝的父親也表示實在沒能力再支付撫育費,對繼續支付撫育費提出異議。 執行局收到執行異議后,立即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合議。合議庭一致認為,張藝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0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了申請執行人張藝的執行申請。(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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