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家住洪山雄楚大街的龔先生向記者詢問,2009年4月,他與妻子協議離婚,雙方口頭約定:女兒娟娟由妻子撫養。龔先生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作為12歲女兒的撫養費,凈身出戶。 而就在去年年底,龔先生卻接到法院傳票,妻子要求其支付女兒的撫養費。龔先生問:“我還要支付撫養費嗎?” 就此,記者咨詢律師后得知,撫養費一般情況下定期給付,但有條件也可一次性給付。龔先生若想以財產折抵撫養費,應在協議中以文字形式約定明確:將自己的財產作為撫養費一次性給付孩子。若只是口頭約定,那即使放棄自己應得的那部分財產,也不能免除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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