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育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變更,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經協議確定或經判決確定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育費或者給付撫育費的一方提出要求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關于子女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離婚時,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決定的撫育費數額,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出現撫育費不足或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特殊的情況,因此必然要對其撫育費進行變更。所以,法律允許變更撫育費,但必須依法變更。
(1)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③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