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患有重病妻子向丈夫索要扶養費的案件做出判決,判決丈夫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
屈某與孫某于1979年結婚,婚后生育二個子女。屈某于2009年5月突發腦溢血,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而作為丈夫的孫某確對患病的妻子不管不問,不盡扶養義務。屈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孫某承擔扶養義務,每月支付生活費、治療費每月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屈某患病后需要丈夫在精神上的關愛和物質上的幫助。無論是法律上,還是道義上,孫某都應承擔扶養的義務。故對屈某要求作為丈夫的孫某支付扶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考慮雙方的工資收入情況,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