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但是,這一給付期限并不是絕對的,父母對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屬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應繼續給付孩子的撫養費。
為保護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中又作出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讀的;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8歲撫養費繼續給付的案例
6年前我與前夫離婚,惟一的女兒法院判給我撫養,其父每月付撫養費200元。今年我女兒18歲了,正準備參加高考,他父親卻中斷了女兒的撫養費。理由是,他的義務是把孩子撫養到18周歲,以后他不再管了。請問,我女兒能繼續得到他父親的撫養費嗎?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結合你來信所述的情況,你前夫應當繼續承擔女兒的撫養費用。你和你的女兒可以向他宣傳這些法律法規,如果你拒不承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