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的福利保障問題,一直是離婚立法中較為重視的議題。雖然法律規定了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能適時地得到撫養費,子女與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之間的撫養費糾紛時有發生。
【案情介紹】劉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劉某和楊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親楊某撫養,在廣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劉女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其父劉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滿18周歲的撫養費216000元。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是劉某的親生女兒,劉某有義務撫養劉女。由于劉某在劉女出生后一直沒有負擔撫養費用,故劉女起訴要求劉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歲時止撫養費的請求,合理合法,該院予以支持。至于撫養費的給付數額,現劉女要求劉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劉某不同意,該院根據廣州市現時的生活水平和劉某的經濟狀況,認為以劉某每月支付350元為宜。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一、劉某在判決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給劉女,至劉女18周歲時止。二、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按每月35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2004年4月至判決生效之月時止的撫養費給劉女。三、駁回劉女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后,劉某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其理由是:1、支付撫養費的目的是為了給孩子以后的生活創造好的條件,它不是需要償還的債務,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問題,故原審判決第二項不當。3、他現在沒有工作,作為一個專科畢業生,即使以后有工作收入也不會很高,故他無力負擔孩子的撫養費。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劉女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劉某作為劉女的生父,應當負擔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其能獨立生活為止。劉某以自己沒有工作、無力承擔為由請求不予支付撫養費無理,本院不予支持。劉女出生后至本判決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撫養費已由楊某支付,劉女起訴請求劉某負擔此期間的撫養費,實質是楊某要求劉某返還其已支出的款項。由于本案是劉女提起的撫養費糾紛,楊某的上述請求與劉女所主張的權利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應調處。原審對此作出判決不當,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及對一審訴訟費的處理;二、撤銷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05)海民一初字第77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評析】
在美國,對于子女撫養費有一個很形象的說法——“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必須是自動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納稅一樣”。但是事實往往并不能像人們所期望的那樣。除了死亡無人可以逃避之外,拖欠支付撫養費和偷稅漏稅一樣仍然存在。
支付子女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言而喻,但是對于本案而言,就存在這么一個問題:子女能否對判決生效之前的撫養費提出請求?在合議庭進行討論時,法官們一致認為本案中劉女對判決之日前撫養費的追索,實質上是劉女的法定代理人楊某與劉某之間的糾紛,反映了楊某由于劉某在這一年多的時間里未對女兒盡撫養義務,造成了她的損失,要求劉某予以賠償的心理。合議庭認為這可以構成訴因,但不應當在以劉女為主體的訴訟中進行審理,而應由楊某另行起訴向劉某追索,因此對劉女的該部分請求應當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