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
(一)結婚的條件:
1.主體:一男一女。
2.自愿,不得強迫。
3.履行登記手續,登記不得代理。
4.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
(1)達到法定婚齡。
(2)禁止性要件:①不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②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
二、無效婚和可撤銷婚
(一)無效婚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婚齡
3.屬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二)可撤銷婚:
只有一種:脅迫婚
1.撤銷權主體:受脅迫一方
2.撤銷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
3.期限限制:1年
(三)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效力
1.雙方 具有夫妻關系。
2.財產非法共有關系:有協議的,按協議解決;無協議的,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解決。
3.子女屬非婚生子女。
三、夫妻財產關系
(一)婚內財產:
若無特別約定,為共同共有關系。
(二)屬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三)約定財產制
1.按照第19條的規定,約定有以下方式:
?、偃考s定為各方所有;
②約定為部分共有,部分單方所有。
2.夫妻約定財產,如果要對抗第三人,必須是:第三人知道
四、離婚
(一)離婚有兩種形式:
(1)協議離婚
(2)訴訟離婚
(二)離婚的實體要件: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具體標準有:
1.通婚: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和遺棄虐待;
3.分居兩年的。
(三)對兩個婚姻的特殊保護
1.軍婚
訴訟離婚的,以軍人同意為主,例外:軍人有重大過錯。
2.女方三期的,男方不得主動提出離婚。
但有兩個例外:①女方同意;②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婦方有重大過錯;二是矛盾激發的。
(四)離婚的后果
1.夫妻關系自離婚判決生效之日起消滅;
2.姻親關系消滅;
3.子女撫養問題: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歸女方,其他的男女平等;
4.子女撫養費:可一次判決,但具體費用可調整;
5.夫妻債務:共同債務用共同財產承擔,個人債和用個人財產承擔;
6.物質幫助權。
五、損害賠償請求權
由于一方的重大過錯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1.請求權人僅限于無過錯方。
2.賠償義務人是無過錯方的配偶,不得追究第三者的責任。
3.賠償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