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下面我們來看一則關于婚后為情人情人生的子女如何向生父討撫養費的案例:
現年十歲的周某從未見過生父,但他卻將生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撫養費。5月16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顧某給付原告周某前期生活費7200元并自判決起每月給付周某生活費38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2001年1月,周某的母親與顧某在出租車上相識并相戀,然而,這段戀情卻一路坎坷。2004年1月,相戀三年的兩人分手。然而,此時的周母并不知道,自己已懷上了顧某的孩子。在與他人組成家庭后,周母才發現這一情況,并于2004年12月生育原告周某。考慮到雙方家庭因素,周母決定不告訴顧某。
2011年6月,周母離婚并獨立一人撫養孩子。同年8月,北京某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對其遞交的DNA樣本出具鑒定意見,支持顧某系周某的生物學父親。然而,因為經濟困難,顧某在得悉該鑒定意見后并未支付周某的撫養費用。于是,便出現那一幕,已經分手十年的昔日情侶因為撫養費糾紛鬧上法庭。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原被告間具有父子關系,有司法鑒定意見為證,且被告亦予以認可,故被告應承擔給付原告撫養費的義務。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和被告的負擔能力,啟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