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四川省南江縣居民翁某與黃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在南江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由翁某撫養并隨其生活,翁某自愿不要黃某承擔撫養費用。近日,翁某向南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由于自己沒有正式工作和穩定收入,請求兩人的小孩應有兩人共同撫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駁回了翁某的訴訟請求。
2011年6月,翁某與黃某在南江縣下兩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成為夫妻。2012年1月22日,黃某生下一女兒。2013年5月,翁某與黃某簽訂離婚協議書,并在南江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女兒由翁某撫養并隨其生活,翁某自愿不要黃某承擔撫養費用。但翁某認為,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女兒還差八天才滿一周歲零四個月,翁某在自己沒有正式工作和穩定收入的情況下,放棄黃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女兒的合法權益,不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何況黃某女兒的親生之母,具有給付女兒撫養費的法定義務。據此,要求黃某從起訴之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每月向女兒支付撫養費800 元。
法院認為,翁某與被告黃某于2013年5月雙方協商自愿離婚,并在南江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領取了離婚證書。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子女撫養問題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約定翁某不要求黃某承擔撫養費內容是雙方自愿的,符合法律規定。協議約定后,是否可就撫養費承擔問題再次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支持,要視撫養孩子一方的家庭、工作等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而定。現翁某要求被告黃某支付其撫養費,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翁某的實際需要和經濟等情況與協議離婚時有明顯變化,故翁某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請求,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駁回翁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