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我與前妻在2007年7月離婚,當時協議每年由她支付撫養費2000元,2014年10月我起訴至萊陽法院要求增加撫養費為每年6000元,現在法院判決前妻每年支付3000元,依據是2013農民人均收入10620,可我從萊陽市統計局查到2013年農民人均收入是12218,法院是不是判少了?我該怎么辦?
律師給予以下解答:
單民強律師:你好,如果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煙臺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閆卓云律師:撫養費的數額在對方無固定工作的情況下,通常以被撫養人居住地人均消費支出為準。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節錄) 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12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