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后,約定女兒跟隨母親生活,前夫支付撫養費。誰料,女兒漸漸長大,性格叛逆,因瑣事竟要喝農藥尋死,與母親的矛盾日益加深。母親無奈之下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女兒改由前夫撫養。法院經過審理,依法駁回母親的訴求。
協議離婚女兒隨母親生活
家住平陰的孫母與張父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并于當年年底辦理了結婚手續,兩人婚后感情一直不錯,并于1999年11月生育了女兒張某。為了照顧家庭,孫母決定辭去工作,在家相夫教子,張父作為丈夫在外打拼,慢慢地對家庭和妻子的照顧也少了。由于缺乏有效溝通渠道,兩人互不理解,孫母認為自己在家照顧老人孩子,操持家務,丈夫張父應該多體諒自己,張父則認為自己一人掙錢養家,更是不易,回家不是聽妻子嘮叨和訴苦的。兩人的感情逐漸出現了裂痕。2006年 7月,兩人協議離婚,約定女兒張某由孫母撫養,張父支付撫養費。
成績不理想遭母親訓斥
喝農藥尋死
孫母、張父離婚后,張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也許是單親家庭的影響,也許是性格的因素,張某從小就比較叛逆。2013年7月,張某的考試成績不理想,被孫母教育了一頓。沒想到張某趁母親上班后,轉頭在家喝了農藥要尋死,幸虧被鄰居及時發現,經過搶救才脫險。
作為父親的張父知道了這件事很是氣憤,并向孫母撂下狠話,“如果孩子有問題就和你沒完”。此事之后,母女之間的矛盾更加激化,兩人平時因瑣事經常發生爭吵。
母親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父親不同意
漸漸地,孫母感覺自己雖然盡到了作為母親的責任,卻實在沒辦法讓女兒聽話。為了讓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她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關系,由前夫張父撫養女兒張某。然而在庭審中,張父表示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一方面女兒跟隨父親生活不方便,另一方面自己已經組建了新的家庭,并且生育了一子,生活教育環境不利于張某的成長。
父母應共同承擔撫養教育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孫母、張父離婚后,雙方之女張某一直跟隨孫母生活,經征求張某本人意見,其雖然表示愿意跟隨張父生活,但法院認為張某由張父撫養,對張某的健康成長并非更為有利。
張某尚未年滿16周歲,正處青春發育期,作為青春期女孩,跟隨其母親即本案原告孫母生活,更加方便對其照料。原告孫母主張變更撫養關系的理由,是因為在教育張某的問題上,母女意見出現分歧,而這種家庭教育中家長與子女之間的矛盾,是每個家庭都會發生的,原告孫母應積極面對并妥善處理。為了張某的身心健康,原告孫母、被告張父應共同擔負起為人父母的責任,在張某的成長中共同承擔撫養教育義務,對張某倍加關心呵護,而不是用變更撫養關系的方式互相推卸責任。因此對原告孫母要求變更張某由被告張父撫養的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