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十年修得共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雙方應珍惜來之不易的緣分,尤其是在對方患病時,更應該細心守護、不離不棄。近日,余干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患病妻子狀告逃跑丈夫索要撫養費的案件。一審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醫療費700元以及一次性支付醫療費56793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高某與被告蔡某婚后生育一兒(已成年)和一女(未成年)。高某在1993年患有精神病,蔡某在2003年外出務工后至今未歸,且蔡某拒絕支付高某平時看病的費用與生活費。多年來,高某靠娘家人接濟和照看。
法院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撫養費的權利。蔡某自2003年開始一直在外務工,未盡到應盡的撫養義務。余干縣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