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單親媽媽非婚生子,由于是二胎又不愿意透露孩子父親是誰,釀成的苦果只能由她獨自承受。近日,平陽法院對計生部門作出的社會撫養費決定,準予強制執行。
周某年近40歲,曾有過一段婚姻,生下一個兒子。2012年9月,她與前夫辦理了離婚手續,兒子隨前夫生活。2013年4月,離異的周某又生下一名男孩,但拒絕向計生部門透露孩子父親的情況。在多次溝通未果后,計生部門對周某一人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119308元的決定。因在法定期限內,周某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催告書送達后十日內又未履行義務,計生部門向平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辦法官表示,根據相關規定,生育二胎要符合規定條件。周某離婚后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又生育了第二個孩子,不符合再生育條件。對多生一胎的男女雙方要分別按照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至4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此外,周某拒不提供男方情況,可由女方支付雙方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因此,平陽法院依法作出準予計生部門對周某征收119308元的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