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在離婚時取得了孩子的撫養權,但孩子偷偷跑去跟母親孫某一起生活,劉某認為孩子既然不愿跟他,他就不會支付撫養費。
據了解,劉某和孫某于1998年5月登記結婚,但是婚后的日子并不太平,總是因為生活瑣事吵架。2000年初,孫某產下一子,夫妻二人在管教孩子的問題上又出現了嚴重分歧。2014年12月,劉某到法院起訴離婚,由于劉某的收入高于孫某,為了給未成年人提供一個更好的生活條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劉某。
劉某是個夜班出租車司機,孩子晚上放學回來的時候,總也見不到父親,心里很不是滋味。在跟劉某共同生活的這段時間,劉某很少關心孩子的學習生活,父子二人也很少交流。孩子于是跑到了母親孫某處,想要跟媽媽一起過,但孫某每月只有1500元的工資收入,想要養活一個孩子很困難。她提出讓劉某支付撫養費。
但劉某認為,自己每天辛苦工作賺錢,也都是為了孩子有好的生活,現在卻被孩子“拋棄”了。孩子跑去跟孫某生活,那孩子的一切都應該由媽媽承擔。為此,孫某來到道外區人民調解室,想讓調解員出面調解這個問題。
經過調解,劉某和孫某決定暫時不變更撫養權,孩子既然想跟母親生活,就讓他跟母親生活一段時間,由劉某每月支付800元的撫養費,如果不夠,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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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表示,《婚姻法》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雖然孩子想跟母親孫某生活,可現在她的經濟條件不足以負擔孩子的各項費用,而劉某又有這個經濟能力,應該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