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奪走了汪小良的生命,他的父母汪權(以下均為化名)和元舒娟已過知天命之年,聽到這個消息后老兩口悲痛欲絕,“我們夫妻倆只生了他一個孩子,如今就這么走了,誰來撫養孫子、孫女,我們老兩口的晚年又該怎么辦?”考慮到二人 “失獨”,法院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對此,保險公司卻有不同的見解,雙方為此再度對簿公堂……接到市中院法官打進的熱線電話后,記者來到了法庭。
一場車禍引發的賠償官司
事情還要追溯到去年3月,當時汪小良正坐在一輛由余杭仁和開往雷甸方向的重型自卸車上,駕駛員小明則負責開車。誰知在途徑德清雷甸鎮楊墩村天馬重工西側路段時,該車和另一輛重型自卸車會車,就在會車的過程中,悲劇發生了,汪小良乘坐的重型自卸車駛出路面后發生側翻,造成了汪小良死亡、重型自卸車損壞的嚴重交通事故。
記者了解到,關于這起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重型自卸車的駕駛員小明負事故主要責任,另一輛重型自卸車駕駛員阿福負事故次要責任,汪小良沒有責任。既然雙方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都沒有異議,那么糾紛的焦點究竟在哪里呢?
面對“失獨”一家人何去何從
在開庭前和休庭的過程中,汪權和元舒娟每每回想起自己的兒子,都忍不住掩面啜泣。汪權是1958年生人,元舒娟只比丈夫小一歲,車禍過后,唯一的兒子汪小良留下了父母、愛妻和兩個年幼的孩子,撒手人寰。面對巨大的經濟壓力,全家人感覺“天都塌下來了”。采訪中,二老的訴訟代理人張仁富說道:“元舒娟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而且常年患病需要服藥。汪權曾遭遇車禍雙目近乎失明,喪失了勞動能力,沒什么穩定的收入來源。”是否應當賠償二老的“被撫養人生活費”,成了雙方“唇槍舌劍”的焦點。
記者了解到,所謂“被扶養人生活費”,就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
情理法理“失獨”無先例可循
負責二審此案的沈法官告訴記者,目前我市這類“失獨”案件無先例可循,尚屬首次。在一審時,法官考慮到汪小良是獨身子女,汪權再過二三年也要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此給予放寬計入被撫養人。“元舒娟能夠達到放寬后的55歲法定賠付條件,而對方認為汪權的年齡放寬后依舊達不到標準,因此提出了二審的要求,希望不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但我們認為,一審的判決是很人性化的。”張仁富說道。
二審原告保險公司方則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老年人的,女自55歲起,男自60歲起,至死亡時止。
汪權和元舒娟能夠拿到這筆“被扶養人生活費”嗎?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事情進展如何,本報將持續關注。